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芸言律師
被 告 鄭志中
林助信律師(即林茂榮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5年1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