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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芸言律師
被      告  鄭志中  



            林助信律師(即林茂榮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5年1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