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王建發  
            
被      告  陳健明  
            魏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1時15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訴訟代理人范詩涵提出受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國忠委任之民事委任狀,惟李國忠未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應依法補正,未補正則禁止代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