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林庭卉
相 對 人 哈腓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金字第14號移轉管轄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