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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上亞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道  


代  理  人  賴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上亞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李政道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1月20日
49,508元
AJ1288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