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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何彥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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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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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佳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衣冠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7月23日
53,599元
731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