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展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和穎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8月30日
642,395元
AR187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