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毅豪
代  理  人  游正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2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