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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伍淑芬  
代  理  人  游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2
1
50
002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0
1
50
003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20
1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