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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黃基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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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宇紙器廠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3,612元
724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