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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S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S24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