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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代  理  人  鄭宇琪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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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杜修蘭
合作金庫埔墘分行
113年11月20日
45,000元
PC128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