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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嘉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影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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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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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嘉勝工業有限公司 
趙影忠
合作金庫銀行
二重分行
113年
11月30日
674,646元
UU 113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