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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萬久平先進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   
代  理  人  李瓊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2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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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萬久平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碧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
113年7月20日
15,127元
AL2310488

002
萬久平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碧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
113年10月20日
31,687元
AL231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