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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王家湘即王方秋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6321-0

1000

002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9482-2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