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鼎州特殊金屬導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榮  
代  理  人  蘇如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屆滿日114年4月6日為假日,順延至同年月7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資輝企業有限公司 應萬榮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3月31日
3,263元
HLA179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