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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蘇家宏律師(即莊松貴之遺囑執行人)
代  理  人  周依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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