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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麗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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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許秀琴
華南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12月30日
78萬元
RD0788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