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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旭展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蘇柯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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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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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金屬藝術門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4年1月10日
68,790元
5629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