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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吳友宏  



代  理  人  宋鈺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10
1
20,000

002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2
1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