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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李明奇即李明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1-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