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坦諾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