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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芳  
代  理  人  洪坤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屆滿日114年5月17日為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9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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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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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12月9日
13,780元
GN751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