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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古舜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代  理  人  張欽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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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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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好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盧宥瑞
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4年2月28日
1,120,000元
QN503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