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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康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速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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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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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楷立工業有限公司 奚淑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4年1月31日
9,135元
EP3179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