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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歐木坤即歐昭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達永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15278-4
1
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