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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宏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振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尚鈺有限公司
/許永謀
彰化銀行
北三重埔分行
113年8月5日
136,280元
QN2709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