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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利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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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良工業有限公司 呂碧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
114年2月28日
242,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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