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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明進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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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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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多越精密有限公司 黃庚佳
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
114年1月13日
39,655元
QM097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