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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安和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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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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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和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113年6月10日
195,825元
PN8716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