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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曹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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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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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大錩建材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3年4月30日
59,378元
SD7834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