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趙柏傑即森集工程行
代 理 人 黃宜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