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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瑞卬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尤如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191-2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