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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徐佳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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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宗呈機電有限公司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
114年2月26日
16萬3,170元
GZ030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