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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璇  
代  理  人  池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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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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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京甫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新福分行
113年2月10日
32,781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