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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松標即大瑩清潔工程行


代  理  人  陳韻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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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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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3月10日
1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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