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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劉佳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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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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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禾唯有限公司 蕭喬尹
永豐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114年3月15日
18,500元
1985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