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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維夫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智民  


代  理  人  游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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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5月7日
1,386,525元
AM306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