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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慕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博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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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1
慕禮企業有限公司 杜博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4年2月15日
288,000元
IK0059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