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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揚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全  
訴訟代理人  林英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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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揚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3月10日
728,790元
HLA183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