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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蔡金美即陳發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58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238-3
1,000

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239-5
1,000

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5115-0 
800

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6848-8 
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