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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陳為澤即盛鑫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信興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114年5月31日
114,370元
QN911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