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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程達實業有限公司 王俊菘
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114年4月14日
9,600,000元
QA567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