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