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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優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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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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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1
優萬企業有限公司
蕭松權
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3月31日
38,688元
UA1916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