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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江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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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翰辰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啓明)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13年12月25日
99,131元
SD297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