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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陳麗嬌即鐘義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徐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編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D0326738-6
1000股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81499-5
1000股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81500-2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