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世豪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