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世豪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泰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4年3月31日
97,913元
TD1385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