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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東京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珊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屆滿(因末日114年8月17日為週日,順延至114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黃玲玲
三重區農會
114年4月30日
15,000元
188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