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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陳存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2,397元
BI27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