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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張麗娟  


代  理  人  張麗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8412-7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8414-0
1
1000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8416-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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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8413-9
1
1000
00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8415-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