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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代  理  人  張逸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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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豪
台中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4年1月31日
142,100元
PCA0915154